安徽省编办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访问次数: 6078                        发布时间:20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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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转变机关作风,抓好工作落实,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省编办政令畅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部门的职责

(一)综合处是省编办督查督办的综合协调部门,各处室、事业单位负有相关工作的督查督办职责。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综合处对重要公文和重大工作事项办理的意见和结果要认真把关,跟踪督查。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退回承办处室、事业单位重新办理;对办理时限将到而没有办结的,要及时督查催办;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及时报告编办领导。

(三)综合处坚持不包办、不越权的原则。未经编办领导授权,综合处不直接处理职责范围外的具体问题,不代替职能处室行使职权。

二、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

(一)督查督办的重要公文:需要办理的中央编办来文;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公文;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及省长办公会等会议纪要要求办理的公文;省编委会会议纪要和省编委领导的重要批示;省人大建议、省政协提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来需要提出意见且有时限要求的公文;重要的群众信访件。

(二)督查督办的重大事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做出有关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等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以及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编办重要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省编委会议和省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上级和省编办领导指办的事项;基层和群众重要来信来访事项。

三、督查督办方式

对需要督查的重要公文和重大事项,综合处及时立目(项)备查,一般采用口头督促的方式适时督查,必要时下发催办单重点督查。根据编办领导要求,进行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编办领导报告,承办处室、事业单位要及时纠正。

四、 督查督办的程序

(一)登记。设立“督查督办公文和事项登记簿”,对需要督查督办的公文和事项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督办公文登记内容为:来文机关、批示领导、来文标题、重要事项内容、承办处室、事业单位及签收人、办理时限等;督办事项登记内容为:重要事项内容、由来、批示领导、承办处室、事业单位及签收人、办理时限等。

(二)签办。对需要有关处室、事业单位承办的事项,要分别签明承办单位,明确办结、反馈时限。

(三)承办。对编办领导指示或综合处签办的公文和事项,各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签批本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办理,并要及时督促、检查、审阅、把关。承办处室、事业单位如认为签办的公文和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应在一天内退回综合处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

需要2个以上处室、事业单位共同办理的,重要公文由综合处汇总,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向相关单位反馈;重要事项由编办领导确定牵头处室、事业单位协调完成。紧急、复杂或重大事项,要随时向编办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四)催办。综合处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一天,对承办处室、事业单位进行催办,各相关单位对签办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结或难以办结的,及时报告编办领导和来文机关,或要求办理的部门,并告知综合处。同时,根据编办领导的意见抓紧办理,综合处要做好跟踪督办。

(五)专报。重要公文和重大事项办结后,主办处室、事业单位要及时告知综合处,综合处要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注销督办查办事项,并归档备查。对各处室、事业单位重要公文和重大事项办理情况,综合处要及时整理、汇总,每半年形成“督查专报”报编办领导,并向编办各处室、事业单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