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编办责任追究制度

访问次数: 8820                        发布时间:20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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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编办实行效能建设领导分工负责制,编办分管主任对分管工作和分管处室、事业单位负责,各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责,一般工作人员对所从事的工作负责。省编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本规定。

二、处室、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省编办机关工作效能和对外形象的,严格按照《关于违反改进省直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纪发〔200517号)等规定,追究责任。

三、处室、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取消该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告诫、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综合处、机关党委负责受理对各处室、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对实名投诉或举报的,要向编办领导报告,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或举报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