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侧记

访问次数: 1586                        发布时间:201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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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群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在家庭经营承包基础上创建的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它的发展对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4月20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开始审议 《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重点围绕土地入股、示范社建设、信用合作等充分发表了审议意见。
    
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的集约利用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符合中央政策精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省地方立法规定允许农民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丰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内容,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流转有了法制保障。针对个别地方出现的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立法中予以规范,要求专业合作社不得改变入股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从而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扶持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数量不少,但真正成规模、上档次、带动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多,有必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大支持力度,以增强其辐射功能,发挥其示范作用,引导、带动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向规模化、规范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他们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农业保险、用电、绿色通道、科技及人才支持等方面加大对示范社的支持力度。
     
引导支持社内信用合作。资金是制约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都是解决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符合中央有关政策精神。草案修改稿指出,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鉴于实践中资金互助社类型复杂,有的还在探索和发展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对此不宜作具体表述,建议只作原则规定。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