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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见明确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范围、备案程序、备案机关,并要求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应当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行政复议事项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事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对本部门工作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为十人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报送备案的。
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案件焦点或难点问题认定和分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县级以上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向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实行垂直管理或双重管理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及时对报备机关的办案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吴林红)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