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印发机构编制管理违反党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访问次数: 1522                        发布时间:201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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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违反党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委《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精神,结合宁夏实际,针对机构编制违纪行为提出具体的处分或处理办法,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制定了又一更具操作性的刚性规定。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违反党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机构编制管理违反党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委《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9]15)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发生违纪行为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 

  (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 

  (三)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 

  (四)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2.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3.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第四条 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 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条 各级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应当互通情况,相互配合,及时移送有关案件。 

  (一)纪检机关在调查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时,发现被调查对象存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且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移送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纪检机关。 

  (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问题,且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理权限的纪检机关。纪检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