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意见》

访问次数: 3304                        发布时间:20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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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日前,山东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印发《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从基本原则、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组织实施四个方面对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一、基本原则。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规定要求;要统筹考虑县(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异,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设置和编制核定要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方便群众就医,保证基本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每个乡镇原则上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社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要承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基本医疗服务,对村卫生室进行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乡镇卫生院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方式进行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三、编制配备。乡镇卫生院的编制主要根据农业人口数量,并综合当地经济和财政状况、卫生服务需求、地域面积、交通状况等因素,按人口千分之1—1.5的比例核定(按比例少于10名的按10名核定),其中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不低于编制总额的90%,用于全科医生、专业公共卫生人员、中医药人员的编制分别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的20%20%10%。乡镇卫生院的领导职数原则上按以下比例配备:人员编制30名以内的院长1名、副院长1名;人员编制31名至60名的院长1名、副院长2名;人员编制61名以上的院长1名、副院长3名。乡镇卫生院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总量控制、统筹管理、动态调整。

  四、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设置和编制核定工作,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提出意见,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商同级财政、卫生部门审批并报省编委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备案。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在20106月底前完成核编工作。要通过核编,全面实行乡镇卫生院编制实名制,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确保实际配备的人员与核定的编制数额相一致。

 

信息来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