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10〕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科学发展、加速安徽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围绕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立足于科学发展的需要、社会和谐的需要、改善民生的需要、维护稳定的需要,审视和把握每一件立法项目,切实保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当前,要特别加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的立法工作。
(三)立足省情、突出特色。从省情出发,认真研究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创设性立法力度。处理好积极立法与善于立法、适时立法与慎重立法的关系。更加注重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切实转变政府立法理念。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切实向重视立法质量和实效转变,向经济领域与社会领域的立法并重转变,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转变,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科学确定政府立法项目。建立健全政府立法项目库。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省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政府立法项目库,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前瞻性、指导性和计划性。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中心工作,适时动态管理政府立法项目库。完善政府立法项目论证制度。省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省或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请立项,并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进行全面论证,从源头上把好政府立法的立项关。省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也要进行立项论证。科学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在汇总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立法建议的基础上,省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
(三)完善政府立法起草工作机制。起草单位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邀请政府法制机构提前介入,共同研究、论证立法的必要性、草案体例的合理性、内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等。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起草工作中的问题。逐步改变单一的政府立法起草模式,探索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政府立法起草机制。对综合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立法项目,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模式,提高政府立法的起草质量。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四)深入开展政府立法调研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和起草单位对每一件政府立法项目,都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基层群众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把典型调查和全面分析结合起来,把局部经验和工作大局结合起来,力求准确把握事物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采取解决措施,增强政府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要不断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丰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形式,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凡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探索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纳,并给予反馈。
(五)加强政府立法协调工作。建立健全起草单位、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三级协调机制。起草单位应当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局出发,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有关部门关系紧密的事项,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政府法制机构对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的分歧意见,应当从推进改革发展大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进行分析、研究,找准矛盾的焦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防止部门利益合法化。对难以协调或者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的重大、敏感、复杂问题,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六)认真做好政府立法审查、修改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时,应当站在全局高度,重点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体现改革精神,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是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否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等。
(七)建立政府立法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布施行1年后,实施机关应当通过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开展立法后评估,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对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不适应安徽崛起新形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
三、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省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加强政府立法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经起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二)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单位,对每一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都要确保草案起草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积极配合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未能按期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切实履行相应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职责。
(三)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培养,努力建设一支忠诚、科学、理性、严谨的政府立法工作队伍。立法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拓宽知识领域,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素质和能力,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做出更大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
信息来源:安徽省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