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市规范县(市、区)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访问次数: 4203                        发布时间:20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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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定性管理变为定量管理

——福建龙岩市规范县(市、区)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今年420日福建省龙岩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干部选拔任用宏观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编制和职数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控制干部调整变动数量、严格执行干部任期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加强了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选人用人的监督。 

  附: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干部选拔任用宏观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干部工作宏观管理力度,有效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等党内法规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法规政策意识。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与之配套衔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各县(市、区)委及其组织部门要采用培训班、研讨班、理论学习中心组和民主生活会等方式,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组工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把学习贯彻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今年春节考察福建和我市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一法一纲要三条例十一个法规性文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起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领导干部熟悉、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条件、程序、方法和有关要求,增强遵守党内法规政策、公正选人用人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真正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二、严格按照编制和职数选拔任用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闽委办[2007]47号)的规定,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执行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按照编制和职数(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选拔任用干部,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准以不符合规定的职务名称任用干部。要按照《龙岩市行政编制、职数使用情况审计试行办法》(岩委组干[2008]26号),加大编制、职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进编制职数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对超职数配备和所任职务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消化解决。 

  三、严格控制干部调整变动数量。要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系列法规政策,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办事,切实克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随意性,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县(市、区)委每年研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三次(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市委组织部批准的任免行为除外),每次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三个月;每次研究干部选拔任用(包括提任、调任、转任、改任、交流轮岗等)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50名,其中:一次提任正科或副科级的不得超过10名,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调整变动一次不得超过5名(乡镇党委、政府换届调整除外)。在任期内,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的调整变动面一般不得超过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数量的四分之一。县(市、区)委研究干部调整任免要切实做到先报告、后上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直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应按规定提请全委会票决。一报告两评议工作须在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 

  四、严格执行干部任期规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加强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引导领导干部把心思和精力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来。县(市、区)直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五年)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在同一岗位任期一般不得少于三年。 

  五、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以及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调任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的资格条件;要严格履行调任程序,县(市、区)在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应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报市委组织部审批。鉴于目前我市机关行政编制超编,且2011年底前机关事业编制应予消化的状况,从即日起至2011年底前暂停审批办理县(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工作,同时严格控制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在有科级领导职位空缺的情况下,除因工作特殊需要,实行缺二进一,即编制空缺两名的情况下,允许调任一名科级领导干部。 

  六、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要坚决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十不准” 规定,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干部群众的满意度。要加强干部宏观管理,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前报告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龙岩市委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宏观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规定需任前报批的干部选拔任用事项,县(市、区)委在作出决定前,应按要求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要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关于坚决纠正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的通知》(组通字[1997]24号)精神,坚决防止和纠正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干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选人用人的监督,认真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规定,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规定集体决策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的程序、要求和纪律,真正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必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模范遵守党的原则和纪律,敢于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原则,敢于抵制一切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原则、破坏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龙岩市委组织部 

  2010419

 

信息来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