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行政机关应最大程度公开群众所需政府信息

访问次数: 1715                        发布时间:20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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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严格禁止公开的和必须强制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由法律作出规定之外,对于其他数量更为庞大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何时公开、以什么形式公开等,都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作出具体判断

  公开透明的政府,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各级政府的公开透明程度不断提高。200851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法律上确立了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这对于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和法治政府建设影响深远。

  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实践中,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上的自由裁量权,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上,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在许多国家都是一样的。如同行政机关在其他行政管理领域需要享有自由裁量权一样,在信息公开领域,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效率,确保行政管理对社会生活灵活能动地适应,行政机关必须保留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众所周知,政府信息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信息源,其内容广泛、形式多样、数量巨大、社会价值高。而对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予以规范的法律制度,难以做到事无巨细详细罗列。除了严格禁止公开的和必须强制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由法律作出规定之外,对于其他数量更为庞大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何时公开、以什么形式公开等,都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作出具体判断。这就是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

  实践中,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立时间还不长,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经验还相对有限,社会各方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禁止公开、强制公开和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是否公开三个范围的划分,还没有完全形成正确的认识。在具体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少数行政机关认为,只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公开的,都绝对不予公开,并据此简单粗暴地拒绝人民群众的信息公开请求。同时也有一些人认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政机关都必须公开,即所谓的“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有的人就据此强行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公开一些需要加工整理的信息、工作过程中的信息、或者其他一些虽然法律没有禁止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信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和分歧,引发了为数不少的行政争议,其中一些争议由于事关重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禁止公开的3类信息,也规定了必须公开的23类信息。除此之外,法律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这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疏漏,而是因为法律的边界只能划到这个程度。

法律只能禁止人们去干坏事,但无法强制要求人们都成为好人。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言,强制公开和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由法律来约束,除此之外,法律就难以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除法律约束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加强政府建设,不断深化行政机关服务型行政的理念,确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目标。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把这件好事办好,不仅需要严格依法办事,更需要大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服务型政府理念为指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以对人民更加负责任的态度,以更高的政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仅仅要做到依法公开,更要在依法的前提下,真正按照人民政府服务人民的本质要求,最大程度地公开人民群众需要的政府信息,积极主动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后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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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