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尼勒克县五项制度规范在编人员管理

访问次数: 3749                        发布时间:20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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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新疆尼勒克县出台五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管理,坚决杜绝各种违反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规定的现象发生,规范了在编人员管理工作。

  一、长期不在岗人员处罚制度

  对于长期不在岗人员,一律按照旷工处理。所属公务员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辞退,并扣发全额工资,上缴县财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予以辞退,并扣发全额工资,上缴县财政。

  二、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和县分管领导同意,报分管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批准,并到人事、编制部门办理借用手续;未办理借调手续的由本单位限期,在30日内返回原单位上班,不按期上班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长期病假人员管理制度

  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报人事、编制部门备案。同时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领取工资。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由本单位限期,在30日内返回单位上班,不按期上班按旷工处理。

  四、进修人员管理制度

  必须与主管局签定进修合同,并报人事、编制部门备案;无进修合同的或外出进修人员到期不返回原单位的由本单位限期,由本单位限期在30日内返回原单位上班,不按期上班按旷工处理。

  五、在职干部聘人代班人员管理制度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禁止在职干部聘用人员代班。聘人代班的人员由本单位限期,在30日内返回单位上班,不按期上班按旷工处理。(李刚)

 

信息来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