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机关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访问次数: 3598                        发布时间:20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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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和部署全省检察工作任务。

(三)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领导全省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四)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五)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六)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七)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八)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十)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一)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对检察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三)协助地方党委抓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十四)协助省委主管部门管理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助省辖市党委管理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派出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五)组织指导全省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承办有关案件的勘验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和装备工作。

(十八)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审批省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十九)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起草、审核文件;综合处理检察信息,编发检察简报等内部刑物;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事项及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文电处理、检察统计、检察通讯、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秘书事务及办公程序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重要接待事务和外事工作。

(二)政治部

协助地方党委抓好全省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干部人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检察队伍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检察机关干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协助省委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委管理市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提请任免事项;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宣传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宣传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新闻报道、法制宣传等工作;协管《检察日报》安徽记者站工作;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省检察干部中长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组织、管理全省检察干警的领导素能、任职资格、专项业务、岗位技能培训以及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工作;指导省广播电视大学检察院分校和检察官培训中心的工作。

政治部内设干部处、宣传处、干部教育培训处。

(三)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审查、管理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上报的贪污贿赂等大要案备案材料;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厅局级干部及全省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性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省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和预防措施;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省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处、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综合指导处,均为副处级。

(四)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直接立案侦查厅局级干部及全省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参与或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侦查工作;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人民检察院要求直接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批工作;研究分析全省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和预防措施;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省渎职浸权检察业务工作规定、细则。

(五)侦查监督处

负责对全省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批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不批捕案件的复议、复核以及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负责与业务有关的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工作;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研究侦查监督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细则。

(六)公诉一处

负责对全省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刑事审判活动监督以及抗诉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对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负责对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不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公安机关提请本院复议、复核的不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提请抗诉案件进行审查;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负责与业务有关的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工作;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研究全省公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相关规定、细则。

(七)公诉二处

负责对全省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刑事审判活动监督以及抗诉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对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负责对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不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公安机关提请本院复议、复核的不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提请抗诉案件进行审查;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负责与业务有关的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工作;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研究全省公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相关规定、细则。

(八)监所检察处

负责对全省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对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他自侦案件的初查工作以及服刑罪犯又犯罪、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办;负责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的内部换押监督和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的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案件的依法抗诉工作;审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减刑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负责对派出检察院有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负责与业务有关的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工作;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省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九)民事行政检察处

负责对全省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承办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裁判的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查的、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省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省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十)控告检察处(与举报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负责对全省检察院机关控告和举报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负责检察机关管辖的实名举报初查及反馈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控告、举报线索的查报结果;负责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全省控告和举报工作细则、规定。

(十一)刑事申诉检察处(与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公事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依法查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综合反映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工作;研究制定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细则、规定。

(十二)职务犯罪预防处

负责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全省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办省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交办事项;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细则、规定。

(十三)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负责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以及执行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起草有关法律草案和司法解释过程中的调研工作;负责有关全省检察业务工作的调研和规章制度的起草等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普法和执法大检查工作;负责全省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研、规划;承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收集管理图书资料;编辑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和检察工作年鉴;负责承办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作出司法解释或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十四)检察技术处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信息网络工作的指导;承办省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送检的重大和疑难复杂案件有关材料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指导或参与有关司法鉴定工作和勘验取证工作;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网络工作;负责全省检察技术信息科研工作;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技术、信息网络仪器设备的选型、配置、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检察技术人员鉴定权的管理和检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资格的考核、审查及认证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检察技术、信息网络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工作规则、规定。

(十五)警务处(法警总队)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协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跨区域执行重大任务的工作;对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察、监督;负责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和晋升警衔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衔的审批和报批工作;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用装备器材的统一发放和管理。

(十六)计划行政财务装备处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指导;制定全省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中央和省计划、财务部门补助检察机关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等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负责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装备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事业单位及派出检察院办公、办案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的财务、行政事务、固定资产管理以及自侦案件扣押款物的保存和管理;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和直接查办大要案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和车辆使用管理、房地产管理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