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的意见

访问次数: 9727                        发布时间:200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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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的意见

厅〔200711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

中办、国办《通知》突出强调了做好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严肃指出了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具体措施。《通知》内容全面,要求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维护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折不扣地把《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统一管理和集体研究制度

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分配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机关和省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机关行政编制,下达各市、县、乡(镇)行政编制。各地不得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定地方编制和事业编制。市、县、乡(镇)各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严格执行编委会制度,建立完善各级编委会议事规则,坚持机构编制管理权高度集中和专题申报制度。严格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集中性和统一性,凡事关机构编制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编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领导职数、编制数增减事项,必须实行专题申报,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办理;未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审议的事项,不得直接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会议议程;研究讨论机构编制问题,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承办;其他各部门和各类领导小组、协调会议下发文件或召开会议,均不得涉及机构编制事项。

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工作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

各级党政机关招考计划或调入人员必须经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编制审核。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手续、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银行不得开设账户。

省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的具体办法,明确各部门分工及职责,加大协调力度,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盲目增长,杜绝人员混岗、超编进人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

四、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今后,凡涉及职能调整确需相应增设或调整机构的,要在总量不增加的基础上,遵照“撤一建一”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报批;确需相应增加编制的,要逐级上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批,严禁自定地方编制。

积极推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将机构编制管理证与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有机结合起来。已经实行的,要进一步完善;没有实行的,要抓紧实施。探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约束力,确保实有人员数与批准的编制数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按照《通知》要求,省机构编制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提出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下级事业编制总量、结构管理以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的具体意见;要根据事业单位的分类和社会功能,修订和完善事业单位编制标准,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加大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纠正整改,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省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各地要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并作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准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六、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抓好机构编制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工作体系,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为机构编制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原则,严格管理,搞好协调,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