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编制规范管理的通知

访问次数: 6649                        发布时间:2007-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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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中央编委中编发[2006]12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中央编委下达我省行政编制的分配工作,加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管理,经省编委会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中央编委下达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和对象

这次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主要用于政法基层和一线中使用省定编制的人员。其中包括:已授予警衔的人员,法官、检察官和审判、检察辅助人员,进入政法机关前已具有公务员身份或使用行政编制的人员,按规定程序调入的人员,已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其他使用省定编制的人员,必须经统一考试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录用。凡考试不合格人员,其他不适合在政法机关工作的人员,均不得使用政法专项编制,要逐步予以清退。省定地方编制一律核销,不得继续使用。今后,不得再自定编制用于政法机关。

这次下达的用于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行政编制,主要用于已在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调入或经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自定编制全部核销,不得再继续使用。今后,各级均不得再自定编制用于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编制也不再专项下达和单独统计。

这次下达的其他党政机关行政编制,全部用于核销经省同意按行政编制为基数核定一定比例的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单列编制,并从乡镇空余行政编制中再调剂一部分,一次性核销省定地方编制。今后,不允许再自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

二、严格履行行政编制调整申报程序

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今后,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行政编制的,应提出调剂建议,并按《管理规定》的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下达后方可使用,不得擅自核定地方编制或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

三、严格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

《机构编制管理证》管理制度,经多年实践证明,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继续坚持,不断完善,并积极探索和总结实名制管理办法。要大力加强安徽省机构编制人员信息平台建设,尽快实施省直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努力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对应的实名制,建立健全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构编制管理长效机制。今后,凡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公务员(工作人员)前,必须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编制审核书面申请。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编制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手续。

四、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督查工作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新形势下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必要保障,是机构编制部门和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的共同职责。为了加强机构编制规范管理,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逐级开展机构编制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五、严肃行政编制管理纪律

要严格执行中央编委规定的“七个不得”,即:各级党政机关都不得在行政编制限额外进人;不得新批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将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混用;政法系统使用自定编制人员中凡考试不合格人员、其他不适合在政法机关工作的人员,均不得使用政法专项编制,要逐步予以清退;这次政法专项编制下达后,原省定的用于政法机关的编制一律核销,不得继续使用;今后,不得再自定编制用于政法机关;不得再自定编制用于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

今后,对违反《管理规定》和中央编委提出的“七个不得”及违规进人的,要依据《管理规定》严肃查处。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6年12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