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固原市对纪检监察派驻(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访问次数: 5466                        发布时间: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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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健全和完善五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08]28号)精神,宁夏固原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固原市纪检监察派驻(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固党办[2009]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09年上半年完成了对纪检监察派驻(派出)机构的业务和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

    一、《实施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提出了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加强巡视工作、和确保工作成效四项总体要求。

    二、制定了派驻原则。一是对设纪委以外的其他所有市直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派驻(派出)纪检监察室,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全覆盖。二是派驻监察室,每个纪检组监察室暂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三是派驻机构办公地点设在所派驻的其中一个部门,办公场所由驻在部门提供,并配备相应的工作设施。

    三、确定了已设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的纪检监察工作。市直部门(单位)设立的纪委继续实行市纪委与本部门(单位)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主要由市纪委领导。市直机关工委改为派出纪检组,受纪委直接领导,负责市直党群部门(单位)的纪检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改为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分别负责法、检两院纪检工作。两院监察室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监察局共同领导。共设9个派驻(派出)机构。

    四、明确了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及派出纪检组和巡视组的工作职责以及工作关系。

    五、对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为派驻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保障。

    固原市纪检监察派驻(派出)机构的统一管理贯彻落实了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意见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的精神,强化了党内监督工作,推进了反腐倡廉建设。

 

信息来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