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推进司法改革 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访问次数: 3647                        发布时间:201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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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制约监督能力的关键环节入手,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监督制约为重点,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针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和程序,加强了刑事立案监督。

  改革和完善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人权保障。增强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健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完善证据审查制度,探索建立违法侦查行为调查机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制度。

  开展量刑建议试点,促进量刑公开和司法公正。2010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

  改革和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等文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同步监督。同时,通过加强派驻检察,推行与看守所监管信息联网,强化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经常性监督和动态监督,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检查通报、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加强工作衔接和法律监督的制度,初步建立起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

  完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为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探索上下级检察院协调办案等机制,强化抗诉书说理,收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完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会同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

  二、建立健全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公信力

  优化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配置,积极推进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程序改革。为解决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权力相对集中、监督弱化的问题,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目前,这项改革已在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开始实施。

  建立和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防止刑讯逼供,保护人权,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并推行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后,涉及检察人员办案不文明、不规范的投诉明显减少。

  健全举报机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利。开通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举报电话和网站,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和改进了举报线索的管理。

  建立健全规范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工作的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建立了规范扣押、冻结、管理、处理涉案款物的长效机制。

  完善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办法》,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和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活动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启动试点以来,有效规范了检察执法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赞同。

  建立和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完善了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健全了对违反检务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

  改革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2009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这对于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巡视工作制度、检务督察制度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刚性和力度。

  三、加强检察队伍素质建设和基层检察院建设,增强法律监督能力

  深入推进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起草了《人民检察院规范化管理指导性标准》和《检察业务工作操作标准(范本)》,并在全国56个基层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有效推动了检察机关的规范化建设。

  改革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建立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轮训制度,开展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完成对全国地市级检察院检察长的培训,2010年底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完成对全国3500余名基层检察长的轮训。

  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2009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进一步健全了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核心的规范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职业行为和职业外活动的职业道德准则,并在全体检察人员中部署开展学习贯彻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主题实践活动。

  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夯实检察事业发展根基。2009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积极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建设。

  通过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得到了初步解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健全。检察机关将继续推进检察改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信息来源:《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