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为贯彻落实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时有效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广东省编办联合省纪委印发了《广东省机构编制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分9个部分11条,规定了纪律检查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机构编制涉嫌违纪行为上的职责分工、管理权限、处理程序以及时间要求,规范了机构编制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处理工作中两个部门之间的工作程序。
9月7日,广东省编办根据《暂行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广东省机构编制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分申请调查、调查取证、形成报告、报批移送、退回处理、纪律责任等6个部分共15条,规定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自发现机构编制涉嫌违纪行为,直至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阶段的职责义务、审批权限、处理程序以及时间要求。
《暂行办法》和《细则》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填补了贯彻落实《解释》在“程序法”方面的空白。《解释》作为一部党纪“实体法”,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程序性的规定配合实施。《暂行办法》和《细则》的出台,填补了这一方面的空白,让《解释》的贯彻落实有了抓手,增强了可操作性。二是明确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警戒线”。《解释》划定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雷区”和“红线”,《暂行办法》的出台则明示了“雷区”,画亮了“红线”。三是建立了有效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惩处制度。《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纪律检查机关查处机构编制违纪问题协调配合机制的正式建立。《细则》在内容设计上注意与“12310”举报电话等有关制度相衔接,进一步完善了现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体系。
信息来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