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印章所刊名称,江西省宜春市特提出三点做法:
1.今后凡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刻制印章,其印章所刊名称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该单位的批文或“三定规定”中规定的名称一致,不得再冠省的名称。
2.对已经冠有省名称的行政机关印章,可分期更换,逐步规范,或在更换带编码印章时统一纠正。
3.对已经冠有省名称的事业单位印章,由于其印章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不相符,不能通过全国联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将会造成这些事业单位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在今年年底前更换印章。
信息来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