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印章所刊名称

访问次数: 1608                        发布时间:20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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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印章所刊名称,江西省宜春市特提出三点做法:

  1.今后凡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刻制印章,其印章所刊名称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该单位的批文或三定规定中规定的名称一致,不得再冠省的名称。

  2.对已经冠有省名称的行政机关印章,可分期更换,逐步规范,或在更换带编码印章时统一纠正。

  3.对已经冠有省名称的事业单位印章,由于其印章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不相符,不能通过全国联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将会造成这些事业单位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在今年年底前更换印章。

 

信息来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