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商设网络交易分局

访问次数: 1635                        发布时间: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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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注册开网店初始阶段或将“松管”

  “网络工商”将在虚拟交易中以网管网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今天宣布,推进多时的全省工商系统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基本确定。引人关注的是,合肥市工商局即将成立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分局,目前人员的编制已确定,大致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服务行为的监管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合肥网络交易自此有了工商大管家。

  这样一来,除了公安部门,目前工商部门已经着手开发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将“网络工商”深入到虚拟交易中维权执法。

  弥补网络交易监管真空

  如今网络交易实在太火,可合肥到底有多少人开网店,没几人说清。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监测,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元,较2008年翻番增长。但随之而来的网购安全性、品牌、服务等诸多不规范问题,也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与网上交易法规缺失、监管缺位等不无关系。如何把网络商品交易尽快管起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落在工商部门身上。

  据介绍,全省各地市中,目前只有合肥工商局和芜湖工商局专门设置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分局,其他都是在市级工商局的市场规范管理分局中设立网监科室。合肥市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分局人员正在逐步到位,有关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此次合肥市工商系统机构改革点多面广,除了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分局,呼应合肥大发展大建设,还新组建机场分局和经济执法分局等,撤销了坝上街分局、公平交易局等。

  网店实名注册并非“一刀切”

  目前各大网络平台采取的保障消费者权益措施,带有强烈的自律色彩。国内几大电子商务巨头如淘宝等,大多实行实名注册,但中小型网络交易平台则没有作出实名注册要求,更多是依靠自律来进行诚信建设。比如淘宝网上“钻石级”卖家相当于网络中的名牌企业。

  记者注意到,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网店店主,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这意味着,网店是否办工商执照也将区别对待,一些交易量不高的个人卖家,比如临时进行二手或闲置物品交易的,允许暂交给交易平台企业去管理,但必须核查其真实身份信息。而对另一些大卖家,要办执照和收税,按现有税务法,经营型企业在网上交易应缴17%的增值税;如只是买进卖出的店家,缴纳4%的增值税。

  “从事经营活动,办理工商登记理所当然。对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进行实名制注册,将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诚信缺陷问题。”据合肥网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不能管得太死,限制多了会遏制电子商务发展。比如,淘宝网网店的盈利模式就是低价微利,一笔注册登记费对其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按规定,对于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关服务的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要进行审查和实名登记,建立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销售活动的网页上。

  交易监管将“以网管网”

  安徽省网监起步较晚,而像浙江、重庆、江苏等省市工商局,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方面探索了“以网管网”。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提到,努力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和手段,实现网络信息化监管。像北京建立起工商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网络工商”能全程监控交易过程,虚拟的消费环境也会有实实在在的证据留存,其游戏平台则与公安部联网。

  由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无地域限制,过去实行的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因此,以网管网的另一层重要含义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不是分散型监管,而是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通过联网管理,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网络违法案件查处制度及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并保障案件查处的技术装备和手段。(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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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山之石

  个人开网店办照不强制

  深圳:“放宽准入条件,鼓励更多主体从事电子商务”,深圳市场监管局降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开办难度和经营成本,规定可以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申请除法律规定外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浙江:对于个人网上开店不强制办理执照,扶持网上市场做强做大,鼓励个人通过网上创业解决就业难题。

  上海:B2BB2C形式的网站经营者为网上重点监管对象,而对C2C形式的一般销售者,目前采取自愿办照的原则。(B2B: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2C: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

  辽宁:2008年底,辽宁省工商局出台的58条《关于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就首次明确了网络化经营的商业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电子商务”,包括网店。

 

    信息来源: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