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政法处学习制度

访问次数: 3339                        发布时间:20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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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创建学习型处室,不断提高本处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根据编办有关规定,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教育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大幅度提高机关干部素质,为顺利完成机构编制工作任务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学习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坚持反对形式主义、实用主义和教条主义。

第四条  学习活动的各项经费支出,按照编办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立健全本处机关学习检查和考评机制,保证学习取得实际效果。

第六条  本处学习活动主要分为党支部学习、处室政治理论业务学习、干部培训和在职学历教育。

第二章  党支部学习

第七条  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按照编办机关党委制定的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结合本支部实际,对学习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八条  党支部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的方式进行。

党支部集中学习每两周一次,每次不少于半天,全年不少于24次。遇到多数工作人员出差等特殊情况时,可以将学习日作相对集中安排。

第九条  党支部学习情况每半年向机关党委报告一次。

第十条  支部书记对党支部学习负有领导责任。支部书记和其他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将抓学习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介绍,接受机关党员的监督。

第三章  处室理论业务学习

第十一条  本处要坚持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制度。处室理论业务学习可同党支部学习合并进行。制定本处室年度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计划,报机关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  学习采取集中学习、组织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

第十三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机关应用写作知识,编制管理、行政管理、政治学、市场经济、法律、科技、外语、计算机等知识。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调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努力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的调研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处长对本单位的学习活动负责。要组织本单位人员积极参加编办集中学习活动,认真实施本处室年度学习计划,并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学习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要做好学习记录,落实集中学习考勤制度。工作人员要坚持在职自学,每年至少读两本政治和业务书籍,并做好读书笔记。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先创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学习成果显著者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干部培训、在职学历教育等按照编办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