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政法处会议制度

访问次数: 3328                        发布时间:2010-12-21

[字体: ]

根据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编办、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布全省性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全局性、原则性、方针性的重大事项。交流、研讨全省重点工作贯彻执行情况。研究决定本处业务工作、团队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以及其它需要处长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处长会议对有关重大问题,包括年终总结、年度计划、工作分工问题等先行酝酿研究,提出意见提交处务会讨论决定。处长会议处长、副处长参加。由处长主持召开,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

二、处务会议

传达办会议精神及领导交办工作事宜;安排布置近期阶段性工作;听取工作人员近期工作情况汇报,检查落实情况;讨论日常工作中需要处务会研究决定的各项事宜;有关重要事项处理后要及时向处务会议通报。处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例外),由处长召集主持或由处长委托相关人员召集主持。处务会议由专人负责做记录。

 

(三)党群政法处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加强本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全处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及中央、省纪委作出的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要带头廉洁自律,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自觉执行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作出的各项规定,保持清醒头脑。

第三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规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道德。

第四条  严禁以权谋私,不准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亲友谋私利,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优惠条件。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铺张浪费。

第五条  不准违反财务开支规定,用公款送礼或者变相赠送或接受礼品;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物品。

第六条  全处工作人员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调动、搬迁等活动中应该勤俭办事,不准挥霍浪费。

第七条  全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公务,不准在企业等单位兼任职务。

第八条  外出公务一切从简,外出住宿不准超过当地标准,接待应酬不准奢侈浪费。

第九条  全处工作人员必须品行端正,遵守社会主义道德,不准组织或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其他各项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