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本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考勤(含上班、开会、学习等活动)。由处长指定专人负责每天考勤登记,考勤情况由处领导签字后于每月5日前按规定如实报送办人事处。
第二条 全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办规定的作息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每天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
第三条 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消极怠工,不准在工作时间办私事,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条 凡连续三次以上缺勤或经常迟到者,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五条 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及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满无故超假者,均按旷工处理。却有事需续假的,必须按上述程序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条 处以下工作人员凡请病、事假不超过三天者,由本处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办领导审批,处级以上干部请假一律由办领导审批。
第七条 凡违反上述考勤纪律并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按办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