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印发《关于推进和完善全省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 3550                        发布时间: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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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推进和完善全省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1220,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和完善全省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2007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要求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指出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为落实中央要求,省委、省政府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辽宁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2、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实施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机构编制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执政资源,机构编制事项一经确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机构编制实名制就是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的机构设置与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能够完整、准确地落实机构编制规定,及时、真实地反映机构编制的使用状态,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

  3、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解决机构编制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不断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但在少数地区和部门仍然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机构编制、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等问题。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能够发挥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相互制约作用,共同采取综合措施,有效解决和预防违规违纪问题。

  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1、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机关(简称党政群机关))均要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2、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内容:一是机构管理,包括机构名称、规格、性质、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等。二是编制管理,包括编制类别、编制数量与结构、领导职数(内设、派出、直属机构领导职数)等。三是人员管理,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使用编制类型、所在内设机构、职务、人员结构、落(出)编(领导职数)时间等。

  三、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基本制度

  1、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各级党政群机关建立、使用和保管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制发的《机构编制管理证》。《机构编制管理证》既是党政群机关登记本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和人员变动信息的台账,又是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人事、工资、经费调整和社会保险等事项的凭据。

  2、实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使用核准制度和落编(出编)制度。党政群机关使用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时,需到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核,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简称人事)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手续办理相关事宜;党政群机关人员变动后,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人员变动审批手续予以落编、出编,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据此办理人员经费和社保等事宜。

  3、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各级党政群机关统一安装使用中央编办提供的实名制管理软件(2.0版),按规定项目录入本单位相关信息并报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建立本级统一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并提供组织、财政、人事部门使用。各部门要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更新信息,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要做好信息安全工作,防止涉密信息泄露。

  4、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依据《辽宁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提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四、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及分工

  1、实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事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的组织实施,核定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核发编制(领导职数)使用手续,掌握人员变化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其结构限额内使用编制,办理人员配备、考录和聘(调)任人员、社保、人员工资等事宜,落实实名制;财政部门按照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使用情况编制预算,核拨经费;各党政群机关按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的有关事宜。

  2、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每年6月份,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事部门相互核验各自维护和管理的信息系统所载信息,确保部门间信息一致;每半年相互通报一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每年年底,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事部门要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报上级对口部门。

  3、违反规定录用、聘(调)任人员、调整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落编、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人事部门不予核定工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相关社保事宜。

  五、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程序

  1、党政群机关配备内设机构领导人员、补充工作人员时,首先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单》,组织、人事部门依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单》所载空余编制(领导职数)和结构情况,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是否符合录用、聘(调)任条件进行审核批准。党政群机关持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落编,财政部门依《机构编制管理证》所载落编情况增核下一财年人员经费,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人员变化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2、党政群机关出现调出、免去领导职务、退休、死亡或其他减员情况时,首先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核批手续,再持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财政部门依《机构编制管理证》所载出编情况核减人员经费,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人员变化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3、各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事项及其执行情况,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都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或社会公开,机构编制部门也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集中公开,接受监督。

  六、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1、已经开展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并将工作重心放在县乡两级;其他地区及省直各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的工作规划,明确政策措施,配备充实人员力量,明确责任部门,做好软件测试、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及时督促检查,确保顺利实施。

  2、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事部门既要明确责任和分工、各司其责,又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党政群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增强主动性,既要做好本系统的组织实施工作,又要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3、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保证工作进度,确保各级党政群机关在20116月底前完成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工作。

 

    信息来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