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出台意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

访问次数: 2876                        发布时间: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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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山东省泰安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的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的原则、程序作出了规定。

  《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并遵循分类管理的原则、编内报批的原则和协调联动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制空额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报告。机构编制部门对用编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有编制空余、是否符合编制结构、是否符合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核,提出编制使用意见。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同意使用编制的,出具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函,对用编性质、使用数额、用途等作出规定。用编单位使用编制后,须持编制使用核准函和相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列编手续。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出具编制实名制管理卡。在编人员出现调出、退休、退职、开除、解聘、辞职、辞退、死亡等情况,由所在单位持有效证明在20个工作日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核销编制手续。

  《意见》要求,凡未经用编报批和未按规定程序新进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列入实名制管理,不予办理落实编制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党纪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编制使用等情况进行效益考核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增减编制和调整结构的重要依据。

 

 信息来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