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叫停

访问次数: 1442                        发布时间:20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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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相关当事人负担,近日,我省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111日起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

  本次公布取消和停止的社团部分收费共20项,包括有关社团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经审核保留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评价费、评比费、奖牌证书费等各种收费;有关社团接受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向被评审者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各种收费;有关社团开展培训活动收取的学分证书费等。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应督促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

  通知还规定,各社团收取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费用的,也应于20111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各社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实施收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我省要求各市于315日前落实有关取消的收费项目、涉及的收费金额,制定相关管理措施。(王恺)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