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访问次数: 1792                        发布时间:20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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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秘〔20112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皖政〔199941号)于19991010颁布实施。20078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办理程序、决定种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鉴于《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主体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替代,现予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