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秘〔201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皖政〔1999〕41号)于
鉴于《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主体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替代,现予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1792 发布时间:2011-02-1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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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秘〔201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皖政〔1999〕41号)于
鉴于《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主体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替代,现予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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