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是见义勇为?怎样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正当权益?近日,《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这一条例一旦正式出台,我省“见义勇为”者就将有法律保护。
“见义勇为”下定义
到底何种行为才能被确认为“见义勇为”呢?《条例(草案)》试图给出答案。
《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根据《条例(草案)》,如果公民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便可以被确认为见义勇为: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逃犯、犯罪嫌疑人的;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可享同级劳模待遇
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目前,各地授予见义勇为人员的荣誉称号不尽相同。《条例(草案)》则将这些荣誉统一设立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见义勇为英雄”两种荣誉称号。
根据《条例(草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由县级以上政府授予,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同时给予同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则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授予,且限定在“事迹特别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除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外,还给予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
分组讨论提出不少修改意见 奖励数额要讲清楚
昨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对《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进行分组会议讨论,不少常委会委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有委员建议,这里并没有提出具体额度,有些大而化之,实际操作中的空间过大,容易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有委员表示,应当根据见义勇为的不同情况合理颁发奖金。“比如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英雄’分别设立不同额度,或是根据见义勇为受伤害的不同程度,规定相应的奖金额度。”
按照《条例(草案)》的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等费用,首先要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其次才是由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赔偿,再次是由受益单位、受益人或其监护人补偿,最后是由所在单位补助。有委员提出,这个补偿顺序应当调整,“要将责任人、加害人或其监护人依法赔偿放在首位!”此外,还有委员建议将“由所在单位补偿”删去。(记者姚一鸣)
信息来源:新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