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

访问次数: 1534                        发布时间:201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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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为了从制度上解决合肥事业单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事业单位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合肥市人社局日前下文,将合肥事业单位纳入市工伤保险范围。

  按照要求,合肥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0.5%。据了解,这一通知自201111日起施行,施行前(事故发生日至工伤申请日未满一年)已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此外,经合肥市人社局确认的事业单位的“老工伤”,参照《关于合肥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若干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 199)执行。

  关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参保问题,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将另行通知。(陶娜)

 

    信息来源:新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