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发布招生章程须规范

访问次数: 827                        发布时间:201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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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假定向招生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

 

记者53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获悉,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须及时向社会规范发布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经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安排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严禁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记者 陈婉婉)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