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国资委制定并于日前公布《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省属企业境外经营规模迅速扩大,经营领域逐步拓展,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日趋复杂。省属企业境外国资监管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的企业境外国资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管理责任没落实;有的企业在境外资产运营中风险意识不强,可能影响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
办法规定,省属企业应依法审议或核准境外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收缴投资收益,并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境外国有资产运营情况。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对所属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境外企业章程。
针对境外出资管理,办法规定,境外出资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方向。省属企业应当对境外出资实施集体决策、统一规划,并按规定报省国资委核准。境外出资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省属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任何管理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对境外企业采取单独联系方式管理。
针对境外企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省属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省属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省属企业应当对境外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以及国有资产安全等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