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中心卫生院今起可增配临床药品

访问次数: 1351                        发布时间: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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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零差率药扩容

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91日起,《安徽省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目录(2011)》将正式执行,全省乡镇中心卫生院可以从《安徽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新农合和医保目录中,适当增加配备部分临床药品,但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每月总额的15%,且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本药物零差率普及后,广大市民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就能购买到“平价药”,药品负担明显减轻,但由于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目录有限,患者的一些常用药品常不在“目录”中,导致部分患者重返大医院。

  省卫生厅表示,在保证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少于采购金额70%的前提下,允许各中心卫生院在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外,从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医保目录中,适当增加配备部分临床药品,增配药品的采购金额不超过每月总采购金额的15%,同时必须实行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9月1日起,全省所有中心卫生院执行《安徽省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目录(2011)》,增配药品暂从《安徽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遴选,遴选范围为新农合和医保药品。其中,与已经中标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同通用名并同厂家的药品及所有普通输液不列入增配药品目录。

  中心卫生院采购增配药品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增配药品的最高限价为我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目前在用药品的中标价。同时,中心卫生院必须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保证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低于药品总采购金额70%的前提下,使用增配药品。同时,中心卫生院可自行选择增配药品的配送企业,但原则上应选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送到位率达到90%以上的企业供货。据悉,全省各级卫生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专人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严格控制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补充药品、增配药品的采购比例,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推进。(记者王慧慧)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