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近日出台。根据《意见》精神,我省将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户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意见》分类明确了户口迁移政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意见》规定,在省会城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其他设区的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市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意见》规定,在我省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凡自愿在我省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技工院校学生参照执行。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不再设置任何限制条件。(记者李晓群)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