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跑路”街道接管小区卫生

访问次数: 1313                        发布时间:20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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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管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昨起再征民意

物业“跑路”后,小区里垃圾成堆无人管,曾在省城不少小区上演。《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昨起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新物业没有选出前,街道或当地政府将指定公司来负责垃圾清运等事务,直到新物业“上岗”。

  A

  前期物业费按协议价格收

  小区未完全交付,物业费如何收?征求意见稿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中标价格或协议收费价格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销售房屋时,不得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档案资料并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政府备案。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技术资料,包括水、电、气、视、讯等供用合同(协议)、消防设施合格证、电梯准用证、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保修协议,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包括窨井设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明)等。

  B

  小区物业撤离街道“接力”

  物业应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管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管区内将未缴费业主名单予以公示。

  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经双方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在合同到期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期限到期三十日前,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乡镇政府应督促或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定资质条件相符、诚信和业绩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安全保卫和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

  C

  拆改房屋承重结构被禁止

  物管区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可以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赁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少于七日,租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物管区内已规划建设的停车场或者停车位能够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不得施划新的停车位。

  此外,业主拒不办理登记或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将住宅改变经营性用房等其它禁止性行为的,物业应予以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征集方式

  电话(传真)0551-3538475

  邮件: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1B2409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E-mails:wangqiang3538477@126.com(记者 陈酿)

 

    信息来源: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