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访问次数: 1892                        发布时间:20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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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117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村医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村医职责

村医(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全面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

(一)全面完成省民生工程村卫生室项目建设任务。到2011年底,全省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基本功能较为完善、基本诊疗设备较为齐全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巩固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中的基础地位。

(二)加强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在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结合2011年中西部地区村卫生室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积极整合村卫生室各类信息化资源,加快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实现对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管理、新农合门诊统筹以及绩效考核的管理,提高村医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到2011年底,标准化村卫生室全部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并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等。绩效考核结果要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医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

(一)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和按规定使用省补充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省补充药品,由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通过省级网上集中采购负责供应。

(二)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村卫生室要积极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省补充药品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2011年,乡镇卫生院(含在乡镇执业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一级医院)和村卫生室的单次门诊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原则上提高到45%50%,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不再另行提高补偿比例。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为6/人次,其中:新农合报销5元,个人自付1元。一般诊疗费新农合报销部分按上一年门急诊人次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报销标准,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支付新农合基金。卫生部门以及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新农合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对虚开处方、虚开发票、虚增费用、虚增人次等违规行为的村卫生室,要暂停或取消门诊统筹定点资格,并及时追回流失的门诊统筹基金。

四、建立完善村医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加强村医的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必须具有村医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配置1名村医,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在村卫生室工作。直系亲属和有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村卫生室工作。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建立村医的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标准,建立村医到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退出和考核退出机制,促进村医队伍的新陈代谢、人员结构不断优化。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国家规定配备标准的,一律不得新增人员。

五、切实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

(一)对村医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当地农村常住人口数量,按35%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为人均8.75元)预拨给村卫生室,年终根据考核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二)完善基本医疗服务收费补偿政策。实行一体化管理并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人次。其中,新农合基金报销5元并在村卫生室当场减免,参合病人个人自付1元。

(三)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的,省财政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村医的补助水平。

六、加快建立村医养老保障制度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村医发放养老金。对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实施时已到龄退出的村医,允许其在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交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的村医,按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

七、着力提高村医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村医的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省卫生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合理制定村医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村医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扩大我省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成人大专学历教育的规模,逐步提高村医中获得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积极促进村医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二)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编制村医队伍建设规划,建立村医后备人才库。建立健全吸引人才到村卫生室工作的激励机制。各地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拓展全科医学岗位培训项目,争取为每个村培养1名全科医生或具有全科素质的村医。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加强村医队伍建设作为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面了解本地村医队伍结构、工作待遇等基本情况,认真听取村医的意见建议,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卫生部门要将加强村医队伍建设作为卫生工作的重点,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协作配合,共同将村医队伍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抓好抓实。

(二)落实资金投入。省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村医队伍建设的投入和督促指导力度。各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村医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村医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村医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积极开展优秀村医评选和奖励活动,进一步提高村医的荣誉感、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要大力宣传村医典型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村医、爱护村医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