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编办出台规范省直机关党组织办事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配备的意见

访问次数: 4494                        发布时间:20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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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 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皖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党组织办事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配备,省编办会同省直工委出台《关于规范省直机关党组织办事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配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省直单位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及领导职数核定作出具体规定。

    一、规定了省直单位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设置程序。《意见》明确规定经省直机关工委批准设立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及领导职数核定由省编办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审批。

二、规范了省直单位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设置标准。《意见》充分考虑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省2000年机构改革以来部分省直机关行政编制变化的实际情况,分3种类型对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进行规范设置:一是机关管理党员人数100名以上且行政编制80名以上的部门,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应单设。二是机关管理党员人数100名以上且行政编制40名以上80名以下的部门,可单独设立机关党委办事机构,也可与人事、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三是机关管理党员人数100名以下且行政编制40名以下的部门,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原则上与人事、纪检(监察)机构(或负责人事的其他综合处室)合署办公。

三、明确了省直单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的配备和职级待遇。《意见》按照机关党委设置的3种模式相应明确了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的配备,并明确规定省直各部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按本部门内设机构正职配备。

四、规范了省直单位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编制配备标准。《意见》明确规定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在本单位总编制内调剂,不另新增,一般占机关行政总编制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增加比例。

《意见》的出台,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充分结合我省实际,也是我省首次对省直单位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全面规范,对于加强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机关党的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