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编办政府处八项制度

访问次数: 2419                        发布时间:201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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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处室具体工作岗位及其岗位责任,根据“三定”方案和处室实际情况确定。

2、设置工作岗位标志牌,标识工作人员工作岗位具体工作部门、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岗位标志牌应摆放桌面明显位置,以方便来人办事。

3、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

4、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5、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政府机构编制处首问负责制

 

1、有关单位或个人到我处办事时,负责接待或问及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时,应主动表明自己身份,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帮助联系经办事项。

3、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要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4、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本处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负责联系;事权不明确的,应及时请示处室领导。

5、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其他处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导到有关经办部门。

6、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办事者了解承办单位。

 

政府机构编制处首办负责制

 

1、首办责任制遵循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注重效率,讲求实效;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2、有关单位或个人到我处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时,首先受理的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3、首办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竭诚服务,做到不推诿、搪塞,解答内容要准确有据。

4、实行处室AB岗制度,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接替顶岗。A岗责任人离岗前,须做好工作移交。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认真负责做好A岗工作,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并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5、全处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6、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处内评先评优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政府机构编制处一次性告知制

 

1、有关单位或个人到我处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

2、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可以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服务对象按照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3、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处业务职责范围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和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政府机构编制处限时办结制

 

1、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紧急事项要立即办理,并在要求时限内办结。

2、处室收到交办的公文,有关人员应及时送处领导批办,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对于不属于本处职权范围的,承办人在报告处领导同意后,应及时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文中涉及需要与其他部门或单位会商的问题,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和部门会商,确保按时限办结反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人应在时限届满前向交办部门说明办理情况、延办理由及续办意见。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未要求办理时限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及时完成编号和送印。

3、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政府机构编制处离岗告示制

 

1、本处室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2、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处室负责人汇报,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处室负责人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要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3、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4、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5、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6、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府机构编制处服务承诺制

 

1、坚持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原则,树立服务观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2、采取网站信息公布的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处室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处室的职能状况,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3、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4、处室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利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5、每半年要对处室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6、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政府机构编制处责任追究制

 

1、本处室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的,必须追究责任。

2、不履行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

3、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4、本处室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