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区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修订《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访问次数: 2250                        发布时间: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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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对琅琊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滁琅政办【200733号)进行修订,印发了《琅琊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内设科室的设立、变更、撤销的申报、审批的程序,规范了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核定和人员调动的具体流程,要求区内外、区内各单位人员调动(包括新录用、聘任人员),必须在研究同意后10日内,持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到区编办办理入编(核编)手续,然后凭区编办开具的入编证明,到区人社局、财政局办理人事调动、工资核发等事宜。区内外人员调动、区内各单位之间人员调动(包括新录用、聘任人员),未经区编办核准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区人社局不得为其办理人事调动、工资审批等手续,区财政局不得为其拨付工资和经费。

《办法》提出: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编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报区委、区政府,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擅自设立、变更、撤销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

2、超领导职数任用领导人员的;

3、违反编制管理规定和程序,录用、调任、聘任工作人员的;

对违反规定录用、调任、聘任、聘用的工作人员,有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清退。(琅琊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