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委、县政府为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和中共那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改革期间严格控制事业机构编制的通知》(皖办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至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文件就有关机构编制管理事项规定如下:
一、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
1、 严格控制新增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新设立应在现有总量内“撤一建一”。
2、 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的使用,不突破省规定的限额,不超编招录、选调人员。
3、 确保“十二五”期间事业编制只减不增。
4、 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
5、 对空编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增编制。
6、 事业单位改革期间,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人员只出不进。
二、 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
三、 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突破机构规格。
四、 坚持用编前置审批和凡进必考。
五、 加强实名制管理和规范选调生管理工作,理顺人员编制关系。
六、 做好自聘自借人员清理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