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改革期间严格控制事业机构编制的通知》(皖办发〔2011〕38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办〔2012〕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明确提出“十个不得”:
一是不得擅自设立、变更(包括机构性质、名称、职责、经费供给方式、隶属关系等)撤并机构或事业单位;
二是不得擅自或变相增设内设机构、增挂机构牌子、提高机构规格,或增加人员编制、领导职数;
三是不得擅自违反“三定”规定,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权限;
四是不得擅自超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聘用人员;
五是不得擅自为超编人员办理调动和核拨经费或社会保障等手续;
六是不得擅自超职数或规格配备内设机构、下属单位领导干部;
七是不得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混用、挤占、挪用编制;
八是不得擅自乱开口子、乱表态;
九是不得擅自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
十是不得擅自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庐江县编办 郑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