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全省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近日,安徽省编办制定印发了《安徽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巡视制度(试行)》。《制度》规定,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市及以下各级党委、政府,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执行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等情况,每年开展不得少于两次巡视工作。对巡视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徽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并作相关处理。(监督检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