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省编办有关文件精神,近日,宣城市编办印发《关于建立机构编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宣编办〔2012〕10号),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市机构编制系统建立机构编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通知明确,重大事项报告采取定期报送制度和专事专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编办按照《安徽省机构编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规定的报告内容,于每年6月20日、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编办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将重大事项报告融入日常管理中,确保落到实处。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逐级上报”原则,对上报情况要认真核实,严禁弄虚作假。对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客观分析,并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或意见、建议。
通知强调,通过建立机构编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准确掌握重点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紧急事项,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