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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 “共同发展”提升行动由省民委2011年率先提出并具体协调实施。 23家省民委委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对照项目承诺深入调研,先后落实帮扶项目52个,安排资金近2100万元,惠及民族乡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特色产业、社会事业等各个方面。各市比照省里的做法,积极推动市、县各部门帮扶项目落实。全省辖有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13个市、43个县(区),全部实现市、县(区)党政领导对民族乡村发展“包保责任制”,各市、县(区)均出台了“共同发展”提升行动具体实施意见,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达到1040万元,比上年增长205%,县(区)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达到1244.3万元,比上年增长116%。
省、市民委还签订《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监督管理责任书》,加强发展资金项目监督,并在调研和审核的基础上,确定67个项目进行重点扶持,涉及项目资金1508万元,并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确保提升行动扎实推进。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