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访问次数: 1013                        发布时间:201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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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秘〔201247

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市、县委宣传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省直各新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扎实推进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各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集中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深化政务公开,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水平,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为建设美好安徽创造更加优良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宣传重点

重点宣传中办发〔201122号、皖办发〔201137号文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我省深化政务公开和加强政务服务的基本情况及成效,政务服务中心10年来发展历程和典型经验,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公开情况等。

三、宣传形式

宣传形式力求灵活多样,注重实效。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各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知晓中办发〔201122号、皖办发〔201137号文件精神实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媒体宣传。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入宣传报道我省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情况及典型经验、典型做法,进一步提高宣传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政府网站宣传。发挥政府网站和信息公开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及时在网站开辟专栏,举办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网上访谈活动,加大集中学习宣传力度。

(三)集中宣传日活动。通过制作展板、悬挂条幅、现场咨询、举办文艺活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走上广场街头,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群众咨询,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深入基层、深入群众。

(四)学习培训宣传。通过召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会议、座谈会、举办专题培训班、理论研讨,将中办发〔201122号、皖办发〔201137号文件纳入公务员培训、依法行政培训内容等形式,认真做好集中学习和培训工作,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其他宣传形式。通过开辟宣传专栏、设置宣传橱窗、发表署名文章、发送手机短信、开通宣传微博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扩大宣传成果,提高公众对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认知度。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23—4月)。各地、各部门根据活动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召开工作会议,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全面做好集中宣传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25—6月)。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围绕活动的指导思想和重点内容,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集中开展宣传,确保活动有声有色,富有成效。

第三阶段:总结检查(20127月)。及时掌握活动进展情况,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和反馈,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做好集中宣传活动的总结完善。

五、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集中宣传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策划,周密部署。要克服形式主义,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确定活动内容和具体方式,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组织宣传,加强政府部门与群众互动。

2.落实责任分工。各级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机构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做好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扎实、有序地组织好宣传活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围绕工作重点开展宣传,并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做好本系统集中宣传活动的组织工作。省及各市主要新闻媒体要按照工作部署,积极配合本级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机构集中开展宣传报道活动,形成一定的宣传声势。邀请中央驻皖新闻单位参加相关采访报道活动。

3.认真总结提高。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集中宣传活动的总结,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并于20127月底前将本地区本单位活动开展的总体情况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宣传活动开展和报送情况将纳入年度政务公开考评的重要内容。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