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行政级别将逐步取消

访问次数: 1578                        发布时间:20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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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政府公布《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各级政府应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担任中小学校长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中学校长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小学校长应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同时,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取消校长的行政级别。(姚一鸣)

   

    信息来源:新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