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编办出台全省行政编制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访问次数: 7406                        发布时间:20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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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精神和中央编办关于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行政编制资源,提高行政编制使用效益,省编办出台《关于全省行政编制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全省行政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并就动态管理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范围和重点、主要内容、调整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明确了行政编制动态管理的总体要求。《指导意见》明确,行政编制动态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合理配置行政编制资源,切实提高行政效率,为建设经济繁荣、生态良好、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美好安徽提供灵活高效的机构编制保障。

二、确立了行政编制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指导意见》指出,行政编制动态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相结合、空编申报和以市县为单位调剂相结合、改革创新与务求实效相结合的三个基本原则。

三、明确了行政编制动态管理的范围和重点。《指导意见》指出,动态管理的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法检、政协、民主党派和群团机关以及乡镇党政机关等;动态管理的重点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确需加强的领域或部门,因重大体制改革、管理体制调整以及区划调整等确需调整行政编制的市县和单位,以及职能弱化、工作任务不饱满的部门。

四、规定了行政编制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指导意见》规定,行政编制动态调整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据各级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目标考核结果进行。同时规定,同一层级各部门行政编制数额的动态调整采取部门内部调剂、跨部门调剂等方式进行;垂管系统的编制调剂,按照部门内部调剂、系统内部调剂的方式进行;各级各部门确需增编事项,在本级本部门内部不能调剂解决的,或因重大体制改革、管理体制调整以及区划调整等确需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按照空编申报和以市、县为单位调剂的原则,对空余行政编制进行跨层级调整。

五、规范了行政编制动态管理的程序。《指导意见》规定,同级行政机关行政编制动态调整,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党政机关本级行政编制的动态调整,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报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跨层级行政编制调整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和本级党委、政府职能变化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编办。

《指导意见》的出台,全面贯彻了中央和省委对机构编制部门新形势下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科学配置执政资源的要求,充分结合我省实际,也是我省首次规范行政编制动态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破解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难题,充分发挥现有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服务和保障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