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出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访问次数: 1488                        发布时间:20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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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蚌埠市以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蚌埠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该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办法》共1056条,明确了登记管理工作的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证书使用与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操作办法,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依据,是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改革的积极探索,是对相关法规和细则的进一步细化。《办法》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注重市场秩序,设定开办资金底限。《办法》第19条规定:“市属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县、区属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得低于2万元。”确定这样的标准是结合实际,从多年的登记管理工作中总结出来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注重责任管理,实行离任审计。《办法》第29条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审计在《审计法》中有明确的要求,实行离任审计可以确保经济责任明确、工作交接顺利稳妥,是一种科学规范的外部监督方式。

三是注重规范管理,细化相关罚则。《办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量化了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处罚标准。通过处罚促使事业单位更加科学规范地进行登记,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使其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认识更深,重视程度更强。

四是注重与时俱进,明确法定代表人产生的条件。《办法》第18条规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由本单位在职、在岗、在编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切实保证了法定代表人是由事业单位产生,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又能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避免行政机关人员在事业单位兼职的不规范现象。

五是注重服务基层,提高办事效率。《办法》第21条规定:“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核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和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上述规定的时限均比国家相关规定(30个工作日内)大幅缩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基层事业单位。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蚌埠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