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访问次数: 3237                        发布时间:201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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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41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20043月)

 

   为确保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48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预算管理体制

(一)预算收支划分。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现行符合省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县财政收支范围暂不作调整。对不符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省财政将予以规范和调整。

(二)体制补助(上解)基数。以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市县体制上解(补助)基数和税收返还基数的通知》(财预〔20031260号)核定的县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为基础,将省财政对市、县相对固定的补助纳入省对县的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同时,按照2003年财政结算中市对县的体制补助数额调减省对市的补助基数,相应增加省对县的体制补助基数。

(三)税收返还

1.“两税”(指消费税和增值税75%,下同)和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基数,以2003年财政结算中各市核定的市对县2003年“两税”返还额和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额作为省对各县的返还基数,相应调整省对各市本级的返还基数。从2004年起,“两税”增量按各县的“两税”增长幅度和10.15的系数计算返还,并相应增加下一年度的返还基数;“两税”负增长的,按10.15的系数扣减返还额,并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返还基数。

2.所得税收入基数和返还基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03105号)规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后,所得税收入基数、返还基数由省财政直接核定到县。所得税收入完不成基数的,省财政按75%直接扣减该县的基数返还额,并相应调减该县的收入基数。

3.按上述办法调整或核定的省对市、县的体制补助(上解)基数、“两税”和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基数、所得税收入和返还基数,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二、财政收入目标的下达和考核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和各市、县经济发展目标,结合各市、县建议的收入计划以及国税、地税部门收入计划,测算分解各市、县年度财政收入目标,征求各市意见后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直接下达到各市、县。省财政厅直接考核市、县财政收入目标完成情况。

各市、县国税、地税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做好与市、县年度财政预算收入安排的衔接工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此基础上及时分解下达各市、县的国税和地税收入计划。

农税收入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任务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和考核到市、县。各市、县按规定上缴省财政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市、县财政分别直接上缴省国库。

各市财政局要继续履行指导所辖县加强收入征管、严格执行财税政策等职责,协助省财政厅督促各县完成收入目标任务。各县财政局要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确保完成收入目标任务。

三、预算编制与支出管理

市、县要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和部门预算、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工作。预算收入要依法编制,打实打足;预算支出要进一步细化,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顺序,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同时要优化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经费开支,切实保障国家规定的支出法定增长。各市和直管的各县应于本级人代会批准预算后15日内将预算报告及相关表格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各直管县还应同时抄报市财政局。预算执行中确因客观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各直管县应将本级人大批准调整的预算,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各县要进一步深化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要大力精简机构,分流消化富余人员,严格控制新增机构、编制和财政供给人员。大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减轻财政负担。调整支出结构,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不断改进和创新支出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财政结算

每年年终,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政策规定,将结算表格及相关结算对账数据直接下达到市、县,直接与直管县财政办理结算,结算结果抄送市财政局。

市对县的补助,需通过省财政办理结算的,由市财政局于1231日前将相关结算依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核实后分别与市、县办理结算。

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及农业税灾减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测算到县,在征求市意见后,直接下达到县。

五、资金调度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体制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资金留解比例一年一定。预算执行中的各项资金调度,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市、县国库。正常资金和各项专项资金的调度原则上每月10日前调度一次,救灾、防汛、抗旱等突发性应急资金及时调拨。省财政厅与各市、县不定期进行往来款对账工作。

为确保工资正常发放,各市、县要进一步健全工资专户制度。县级当月收入必须全额划入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余额不足以保证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补贴发放的,省财政的调度资金必须优先用于保工资和津补贴发放。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补贴没有发放完毕,一律不准办理其他支出款项。

六、专项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各县要求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县财政部门或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直接向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申报。对按规定需市财政配套的项目,应经市财政部门或市财政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上报。

(二)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下达。省直部门年度预算中的专项资金,凡用于补助市、县的项目要单独编列,并细化到具体的市、县,与用于部门本级、下属单位的项目分开。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直接分配和下达到市、县,下达到县的专项资金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要求已经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市,社会保险基金补助专款(含转移支付)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直主管部门分配和下达到市。为及时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直有关部门应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尽可能提前分配和下达专项资金,省财政安排的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每年10月底前全部分配和下达。

2003年底以前,省财政已下达给市、市应落实到县的专项资金,20043月底以前,市财政要落实到县,否则,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扣还给县财政。

(三)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市、县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市、县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成效分析。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对市、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考评。2003年底以前,中央和省已明确要求市级财政承担配套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应按规定足额配套到位。

七、债务举借和偿还

(一)历史债务的处理。

2003年底以前,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有偿资金所签订的未到期的贷款协议、贷款担保等不再重新办理手续。对上述债务,各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经市、县财政局共同确认签章后,上报省财政厅作为还款依据,并由市、县财政分别归还省财政。到期不按时归还的,由省财政通过结算直接对有关市、县扣款。在实施改革过程中,市财政不得突击扣还县财政欠市财政的债务,2003年财政结算中已突击扣款的市,要立即纠正,否则,省财政将通过年终结算扣还给县财政。

(二)新增债务的管理。

各市、县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加大债务管理力度,从严控制举借新债。从2004年起,各市、县经批准举借的债务,分别由市、县财政局直接向省财政厅办理有关手续并承诺偿还,到期后不能按时偿还的,由省财政直接对市、县进行结算扣款。国债转贷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下达的国债转贷资金计划数,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局签订“关于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资金由省国债转贷资金专户直接拨付至市、县国债资金专户,并由各市、县负责按时归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

八、报表报送和汇总

财政预算、财政决算(包括预算内、外决算,行政企事业财务决算等)、财政收支旬月报、农税决算以及省财政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资料等,仍由各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所属县(市、区)编制、汇总,并按照规定时间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各市在报送本地区财政收支汇总月报的同时,报送分县分项目的财政收支月报。各市财政局要继续加强对所属县(市、区)报送报表、资料的指导、督促和审核把关,确保质量。各直管县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各种报表资料,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为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各市和直管县应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各直管县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级预算执行分析应包括县级预算执行情况。

九、市对县补助

市对县的各项补助,继续由市财政直接下达到所属县,补助数额原则上应在2003年的基础上逐步增加。补助资金可由省财政厅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年终分别与市、县财政部门办理结算,也可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县。

十、省直部门的配套改革

省直各部门要主动适应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部署工作、制发文件直接到县,项目安排和专项资金分配明确到县。要坚决停止一切不符合规定的达标升级活动,取消各种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省财政厅同意的要求县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减轻县级财政负担。要进一步下放经济管理权限,扩大县级政府在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方面的自主权。要增强服务意识,鼓励、支持和帮助各直管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认真清理和修订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对不符合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规定和要求的规章制度,要尽快予以修订和废止。加强对各县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落实,保证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十一、财政信息化建设

为适应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要求,省财政厅近期将为直管县开通信息网站和电子邮件系统,运用技术手段促进工作交流。各直管县的广域网数据专线月租费,由省财政统一支付。各直管县应尽快接通与省财政厅的信息网络,并落实专人,保证办公局域网、广域网的正常运行,按时上网接收信息。年终省财政与各市、县财政结算一律通过网上办理。各市也应继续做好广域网和内部局域网的运行维护工作,保证省、市、县三级财政信息网络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