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访问次数: 3927                        发布时间:201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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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发[2006]14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是推进我省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的必由之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步伐加快、国家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性机遇,转变发展方式,拓宽发展思路,努力实现从以乡村为依托、以农业和农村经济为主体的传统县域经济,向以县城和中心镇为依托、以非农经济为主导、三次产业协调发展的现代县域经济跨跃。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

  1、下放管理权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能下放到县(市,下同)的要下放到县,并由当地政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审批”;暂时不能下放到县的,除特殊情况外,一律进入省政务中心,完善联网办理、三级联动、超时默认等制度。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审批主体,落实审批责任。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讲求实效,强化服务,不得变相审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准继续审批,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省市县都要探索建立项目代理代办机构,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方位服务。

  2、完善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管理体制。垂直管理部门在县机构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其领导干部任免,主管部门要事先书面征求并尊重所在县意见。主管部门对在县所属机构考核评比,要注意听取县级党委、政府的意见,并将其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对不作为、消极作为、乱作为等影响当地发展的垂直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调整。

  3、开展省直管县试点工作。选择若干个县进行省直管县试点,赋予试点县省辖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具体办法由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牵头制定。

  二、加大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4、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县域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5、实行县级税收增长奖励政策。对县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省财政按增长额(年增长率超过30%的按30%计算)20%,奖励给县作为发展资金。

  6、筹集发展资金。省财政筹集发展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资金超调、有偿低息的方式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7、整合使用相关资金。整合现有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三产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集中60%左右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县域中小企业发展。

  8、减轻县级财政支出压力。除中央明确规定或省政府批准的规费项目外,省、市两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县集中收费性资金。取消各种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要求县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坚决禁止和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达标升级活动。

  三、提高县域金融服务水平

  9、完善地方金融体系。全面完成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统一法人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县成立农村合作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争取每年新增100亿元以上贷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徽商银行在“十一五”期间争取在全省一半以上的县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典当行、拍卖行、租赁公司、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积极发展“三农”保险。

  10、健全县级信用担保体系。用23年时间,在全省每个县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各县要通过安排预算资金、部分国有资产变现收入和引入民间资本等多种方式,补充和增加担保机构资本金。省信用担保集团通过再担保、资金合作、股权投资、共同设立担保基金等方式,支持县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民间经济组织按规定建立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开发区要尽快建立担保机构。鼓励企业间开展互助性担保。各类担保机构都要按照股份制形式设立或改造,实行市场化运作,加强与地方金融机构合作,提高信用放大倍数。各级政府筹办的担保机构,要适当降低担保手续费用。

  11、用好政策性信贷资金。筹措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主要用于各县开发区建设、县级担保机构建设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认真落实省政府与农业发展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各县特别是经济外向度较高的县要加强与国家进出口银行的联系,开辟新的政策性融资渠道。

  12、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加强对县域经济的服务。国有商业银行要保持县域内经营网点的相对稳定,并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发挥县级支行功能,扩大县级支行贷款自主权,建立适合县域经济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提高授信额度。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商业银行,采取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账户分设、考核单列等措施,加强对县域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各县支行要确保每年新增一批小企业为金融服务对象。力争“十一五”末国有商业银行在县域新增存贷比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13、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各县政府要加强信用建设,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严肃查处企业和其他单位尤其是党政机关干部恶意拖欠贷款行为,全力打造信用县。规范企业改制改组行为,健全中小企业财务制度。利用政府信用,打造县域融资平台。改进社会中介服务,简化抵押、评估、登记、公证等手续,规范收费标准。各级政府要把县域信贷资金规模和增速纳入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

四、改进县域建设用地管理

  14、依法保障建设用地。抓紧做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新上建设项目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有序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通过村庄复垦整理节省出来的土地,在保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经省国土部门核准,节余指标可用于城镇建设。在省国土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允许各地通过土地复垦整理补充的耕地指标跨行政区域有偿调剂,以解决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用地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有偿使用和有序流转。

  15、完善用地审批和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供地等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属省里审批的,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耕地开垦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凡项目用地已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在土地征收审批时不收取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就地缴入国库,实行先缴后分;耕地占用税县级分成部分,即征即返。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及协调、裁决机制,制定出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五、支持县域开发区建设

  16、完善开发区布局。国家批准保留的县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全部作为省级开发区管理。目前还没有省级开发区的县,可由县级政府按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筹办。

  17、加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纳入所在县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统一规划建设,并优先争取国债资金或国家政策性贷款支持。

  18、减少开发区规划审批事项。除省级开发区扩建外,省里不再审批开发区总体规划。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实施。

  19、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省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的行政级别,由省辖市根据开发区的发展情况确定,其负责人可高配,并按程序报批。

  20、提升开发区管理水平。开发区要坚持以上业为主,积极推进产业集群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投资强度。全面推进管理体制创新,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等行为,逐步向“零收费”区过渡。积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企业参加开发区建设与管理。

  六、大力推动全民创业

  21、营造求厚的创业氛围。牢固树立全民创业、企业为本的理念,努力营造祟尚创新、宽容失败、创业有功、致富光荣的氛围,激发群众潜在的创业热情,形成全民创业的热潮。

  22、加大对创业者的扶持力度。各县要建立创业园区(基地)、中小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创业服务机构,加强创业培训,扩大小额贷款发放范围和担保基金规模。对进入创业园区(基地)的下岗职工,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开业、收费、房租等方面给予扶持。加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组织体系。

  23、建设现代农业。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工业的理念抓农业,加速调整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认真落实中央支持中部地区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单产,依靠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生产的稳定性。立足本地优势农产品资源,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推进农业招商引资工作,主动呼应国内外知名龙头企业,加强基地建设,搞好配套生产。抓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努力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

  24、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力争经过培训的劳务输出人员五年翻一番。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进城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以及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政策。

  七、加强对县域经济的组织领导

  25、加强县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选好配强县级领导班子尤其是县党政正职,注意提高领导班子中熟悉经济工作的成员比例,切实把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县级领导岗位上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6)19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加大干部培养和交流力度,每年选派一批县、乡镇领导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积极推进省直机关和县干部的挂职交流,加强对县、乡镇领导干部的培训,切实提高领导县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能力。

  26、加强分类指导。支持一部分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发展,扩大其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在用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布局等方面予以倾斜,建设一批经济强县,争创全国百强县,带动和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加大对贫困县扶持的力度,选择若干个经济基础较差、综合实力较弱的县,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帮扶,增强其自主发展能力。鼓励处于中间层次的县,挖掘潜力,发挥优势,加快发展步伐。进一步完善县域经济考核机制,对全省综合实力“十强县”、发展速度“十快县”,逐步加大奖励力度,激励各地加快发展、争先进位,形成全省县域经济竞相发展、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继续抓好农村综合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开展实施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推动全省新农村建设扎实稳步健康发展。

  27、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省直各部门要把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作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方面,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效能,搞好服务,进一步在管理上放权、改革上放手、政策上放活,创造性地做好工作,帮助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县要加强对外学习与交流,借鉴经济发达地区的经验,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敢冒、敢试、敢闯、敢干,千方百计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安徽实际、具有安徽特色的跨越式发展之路。

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指导县域经济发展,并将有关情况每半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一次。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制定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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