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强化培训收费管理

访问次数: 964                        发布时间:201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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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

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省物价局日前发出通知,强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

  据省物价局收费处负责同志介绍,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培训费(有经费来源的除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的规定,履行收费立项和标准审批手续。未按规定批准,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举办的、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按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2003年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王恺)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