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力促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访问次数: 1191                        发布时间: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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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省军区日前就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出台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把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纳入“双拥”模范城()评选,进一步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机制,保障广大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意见要求开展退役士兵技能与创业等方面免费培训,完善退役士兵就业服务机制。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及培训方式,免费参加1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待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由县级以上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意见对中小企业招收退役士兵出台一系列鼓励措施。招收退役士兵20人以上或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聘退役士兵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省级及以下机关招考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大学生士兵。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

  意见要求加大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有资本金要求外,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受出资数额限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退役士兵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从事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的(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记者 汪国梁)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