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编办综合处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访问次数: 4948                        发布时间:20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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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综合处效能建设,明确工作职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省编办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制度。

 

(一)综合处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根据“三定”方案的要求,按照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岗位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本着权责一致原则,明确综合处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  岗位责任以适当形式和制度规范形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综合处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

    第四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的评价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处内述职,接受评议。

第五条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综合处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基层单位和群众到处室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四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由有关责任处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第五条  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处室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综合处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处室要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条  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办事。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第五条  每半年对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一次,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建立健全对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对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综合处办文办事限时制

 

第一条  办理各类文电、办理各类事务性工作应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需要的原则,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各个环节加快工作节奏,确保优质高效运转。

第二条  实行文电办理、各类事务性工作办理情况登记制、催办制和办结销账制。建立文电办理情况台账,明确承办责任人,具体负责登记、跟踪催办和办结销账等事宜,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三条  对收到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及事务性工作,呈处长阅批。对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分;一般公文,应在收到后1个工作日内分办完毕。

第四条  对不属于本处室职权范围或不适宜本部门办理的,应在1日内退回综合处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接到交办的公文及事项后,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结并反馈;无时限要求的,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抓紧办理。对上级机关要求提出贯彻意见,或就某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以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只涉及省编办职责范围的一般性公文,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与其他多个部门会商解决问题的公文,应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法规草案、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在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办结;各地各部门提出有关机构编制审批事项的,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报办领导。

第六条  拟办意见中明确为综合处办理的,按公文处理要求行文回复来文部门,按规定反馈办理情况。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提前与来文部门沟通,将办理情况、不能办结的原因以及下一步安排等告知来文部门,报签批的编办领导。

第八条  要努力提高公文办理质量,防止因片面追求时限而忽视质量,做到时间和质量相统一。

第九条  综合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办文限时制落到实处。

第十条  切实加强考核工作,将办文时效与年度考核挂钩。

 

(五)综合处AB岗制

 

    第一条  综合处在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

第二条  综合处内其他各项工作均实行AB岗制。

第三条  处长(A角)外出期间,由其委托的副处长(B角)主持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工作同志(A角)外出的,由处长、副处长直接管理或者指定其他同志(B角)代管。

    第四条  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顶岗人员(B角)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  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六条  加强对全处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第七条  AB岗工作人员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八条  AB岗工作人员因违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综合处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当事人到综合处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综合处离岗告示制

 

    第一条  综合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第二条  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处长汇报,经处长批准后离岗;处长、副处长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标示离岗事由和联系方式,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第四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第六条  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综合处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综合处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耽误基层群众办事、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根据办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条  不履行职责指拖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指不按照规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综合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